澳指定航企可辦包機服務
2014年11月7日
新航約與舊航約有何不同?民航局長陳穎雄解釋,兩者最大差別體現在三方面:第一,開放指定航空公司。雙方可指派更多航空公司經營兩地之間的航線;第二,取消運力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因應市場需要及根據商業決定,投放適當運力到市場;第三,除台北及高雄外,台灣其他航點都會開放予澳台航空業界經營包機或定期包機服務。
根據當局提供的《澳門與台灣間航空運輸協議》附件中規定,澳門及台灣指定的航空公司有權經營澳門——台北(桃園)/高雄及台北(桃園)/高雄——澳門的往返定期航班服務。雙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有權在附件規定的航線上,使用各類型的航空器提供任何數量的往返客及(或)貨運服務。
附件並規定,雙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得於台灣的台中、花蓮、台東、馬公、金門、台南、嘉義等航點與澳門申請營運規則性包機,不設容量及班次限制。規則性包機(即排定每周固定日期及時間營運之包機航班),依定期航班方式管理。
另外,雙方的指定航空公司得與己方或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在往返澳門及台灣之間及台灣航點之間的航線上,簽訂共用班號合作協議。前述合作協議中的所有航空公司均須獲適當授權,且合作協議須經雙方航空主管當局核准。
新聞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