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 澳門民航學會 ” ,葡文名稱: Instituto de Aviacao Civil de Macau ,英文名稱: Institute of Macao Civil Aviation (以下簡稱 “ 本會 ” ),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廣發商業中心 7 樓 D 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 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民航活動有關的資料;
(2) 開展、推廣有關澳門民航學術交流的各種活動;
(3) 團結澳門各團體,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4) 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澳門民航業爭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 與其它實體結合
為了發展其宗旨,本會可和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尤其是參資任何公司。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符合具有與民航業相關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民航業技能資歷,且從事民航業或與民航業相關的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費
除通訊會員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外,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作出表決,可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3)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5)按時交納會費;
(6)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7)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8)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本會被賦予的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及
(9)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 1 )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 2 )如無特別理由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
( 3 )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 4 )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 1 )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l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 3 )監事會。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由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
(四)會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大會。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 1 )訂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 2 )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 3 )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 4 )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 5 )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 6 )對本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及
( 7 )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經主席團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五分之三正式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召集須以電傳及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 15 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特別大會須最少提前 8 日按上述方式作出通知。
第十四條 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僅須將委托信交給主席團會長。
第十五條 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數目總數為單數,其組成成員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人選由理事互選兼任;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 2 )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工作方針,策劃、組織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 3 )管理本會的財產,並以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運用之;
( 4 )處理日常會務及把每年度的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5 )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 6 )取得、轉讓和以任何方式約束本會,租出及租用不動產或動產;
( 7 )招請和解僱員工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
( 8 )對設立辦事處,參與其他公司和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 9 )對接納及開除會員作出決議;
( 10 )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 11 )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托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力及受托期限;
( 12 )經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學術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 13 )履行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 1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 2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召集及主持相關會議;
( 3 )監督對決議正確執行的情況;
( 4 )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以將其權限內的權力授予理事會的任一名成員。
(三)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九條 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任一名成員召集而召開。
(三)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以上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其數目總數為單數;
(二)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 1 )監察理事會的經濟 —— 財政管理,查核本會財政帳目、財產,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 2 )監督有關經濟 —— 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及
(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準用
有關理事會會議及決議的條文,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監事會的運作。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填補空缺
(一)按照以下方式填補機關成員的空缺:
( 1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如有空缺,則在空缺發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進行填補;
( 2 )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有空缺,則由相應的機關在會員中增選。
(二)填補機關空缺的成員應完成其所替代的成員的任期。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二十五條 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 1 )會員的會費;
( 2 )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 3 )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六條 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 1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 2 )社會人士捐助;
( 3 )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解散
第二十七條 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 遺漏事項
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三十一條 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