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的行李箱"被打開了

2017年01月05日

前不久,影視演員熊黛林的一條微博引發了熱議。微博稱,其在2016年12月18日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飛香港,回家後發現留在其行李箱內的《航空公司航班托運行李開包檢查單》,得知行李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打開,並且相機的備用電池被沒收,因此質疑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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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都對此事件進行了評論,有人認為這是正當行為,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打開行李箱並沒收物品是不合理的。那麼,民航相關單位有沒有權利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打開旅客的行李箱呢?下面,筆者就該事件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旅客有義務接受安全檢查

實際上,為了保證航空安全,航空公司對旅客行李的檢查有一系列法律規範依據作為支撐。

早在1982年,國務院就發布了《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其第1條規定,乘坐國際、國內民航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除經特別准許者外,在登機前都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檢查,旅客須通過安全檢查門,攜帶的行李物品須經儀器檢查;也可以進行人身檢查和開箱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准登機。"開箱檢查"赫然出現在《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的規定中。同時,依據這一國務院規範性文件,1991年,公安部發布了《公安部關於對乘坐民用客機旅客實行人身檢查的通知》,開始對航班旅客進行安全檢查,並且以廈門機場為試點,逐步推廣至全國。

1993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民航安全的通告》,同樣以《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為依據。其第4條規定,旅客在乘坐國內航班時必須經過指定的安檢通道接受安全檢查。1996年,《中國民用航空法》開始實施。其第102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旅客;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1999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對安檢人員以及檢查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2016年,《反恐怖主義法》開始實施。其第20條指出,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同時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可以說,上述法律規範賦予了乘坐航班旅客的普遍性義務。這種義務不同於運輸合同的義務具有自由選擇性,而是通過法律規範的形式確定了旅客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並且通過頒行的方式對所有人進行了告知。因此,旅客有義務接受民航相關單位對其自身及行李的檢查,包括開箱檢查;同時,旅客在不遵守此義務規定的情況下,不能以"不知曉"進行抗辯。

相機備用電池為何不能托運

根據2016年12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公告,相機電池屬於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行業標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MH/T1020-2009)和《旅客和機組關於攜帶危險品的航空運輸規範》(MH/T1030-2010)等規定,旅客攜帶鋰離子電池乘坐民用航空器應注意如下事項:
1.攜帶的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允許超過160瓦特小時,超過160瓦特小時的應通過辦理危險貨物手續進行運輸。

2.內含鋰離子電池的設備(如手提電腦、照相機、便攜式攝像機等),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可放置在托運行李及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有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

(3)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瓦特小時。

(4)額定能量在100瓦特小時(不含)至160瓦特小時(含)的設備鋰離子電池,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

3.備用鋰離子電池,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1)只可放置在隨身行李中攜帶。

(2)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可將備用電池放置於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將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保護袋中。

(3)單個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瓦特小時。

(4)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00瓦特小時(不含)至160瓦特小時(含)的備用鋰離子電池,但不能超過兩塊。

由此可見,熊黛林被沒收的相機備用電池是不可以放在托運行李箱內的,這不符合民航相關規定。為了保障飛行安全,熊黛林放在行李箱內的相機備用電池是應該被取出的。

沒收不符合規定物品不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顯然熊黛林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並且可能危害到民航運輸安全。因此,及時將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移出托運行李是符合安全要求的。

然而,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同時《物權法》對此進行了重申,並且我國的《刑法》對於非法檢查公民財務作出了相應規定。那麼,開箱檢查是否與此沖突呢?開箱檢查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呢?

顯然,權利並不是無邊界的,筆者認為這種檢查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原則。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這一原則在《刑法》第21條中也有類似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將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移出托運行李。可見,這是符合緊急避險原則的。所以,開箱檢查並沒收熊黛林的相機備用電池並不屬於侵權行為。

因此,旅客在出行前應自行檢查行李,及時取出不符合民航運輸規定的物品,以防此類事件發生。(李亞凝,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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