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規:出行信息巧掌握 避免誤機遭損失
2016年01月06日
新聞背景:今年72歲的李大爺狀告某航空公司和某旅行社的訴訟請求近日被法院駁回。2013年5月,李大爺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13日歐洲遊,旅行社為其購買了聯程機票。按計劃,他從南京出發,坐飛機到北京,再從北京直飛歐洲。不料,南京飛北京的航班遇雷雨天氣取消了,改簽後的航班又晚點了,這讓李大爺錯過了北京飛歐洲的航班。旅遊計劃泡湯後,李大爺把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賠8000多元。
飛機晚點造成李大爺旅行計劃泡湯,雖然旅行社退還了部分費用,但李大爺還是損失了8000多元。李大爺認為,飛機晚點航空公司應該承擔責任,而旅行社也有過錯。所以,他把航空公司和旅行社都告上了法院。航空公司辯稱,航班取消的前一天,相關工作人員已經通知了李大爺,而李大爺沒有及時與其取得聯系。第二天,因航班取消,李大爺才找到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為他改簽到了最近的一班航班。不料,航班再次晚點導致李大爺錯過了北京飛歐洲的登機時間。航空公司認為,為了避免李大爺的損失,他們已經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不應該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准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應當在機場內及時通告有關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旅客因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航空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航空公司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采取了一切措施,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本案中,雷雨天氣造成大面積的航班延誤和取消,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航空公司已及時通知了李大爺,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法院認為,李大爺的損失不應由航空公司負責。
因特殊天氣原因,為了保障飛行安全,航班可能會出現延誤或被取消。為了保障順利出行,旅客須在出行前特別關注航空公司的公告。目前,各種基於出行的移動服務產品以及航空公司的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都會及時推送航班信息,便於旅客掌控出行。該事件中李大爺的經曆提醒廣大旅客,乘坐飛機出行時,一定要關注航班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同時,一旦遇到航班延誤,旅客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航空公司等承運人提出索賠。民航局出臺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航班延誤或取消時,承運人應根據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改簽手續。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根據旅客意願,不受客票限制條件的影響,免費為延誤航班旅客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同時規定,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應制訂並對社會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包括補償的範圍、條件、標准等內容。(劉璐)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