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兩國擴大雙邊航權安排
2018年01月03日
鍾 山
新年伊始,首先在這裡恭祝各位讀者萬事如意,身體健康!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副局長王志清率領中國民航代表團與葡萄牙民航局在里斯本舉行會談,同葡萄牙民航局長路易士·米格爾·里貝羅共同簽署諒解備忘錄。雙方同意,為滿足中葡航空運輸市場的增長需求,將兩國間運力安排由目前的客貨總計每週三班,增至二十一班,允許第三家中方指定航空公司運營中國至葡萄牙波爾圖航線,並在此基礎上,儘快商簽更加自由開放的雙邊航空運輸協定。
首都航空公司已經開通杭州—北京—里斯本直達客運航線,每週三班。
在此之前,中國民航還開通了對葡語國家巴西的航線。九月十一日至十三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馮正霖率團訪問巴西,與巴西民航代表團舉行了雙邊航空會談,考察了巴西航空工業公司,並與巴西民航局長博特略就加強中巴民航關係深入交換了意見。雙方各自介紹了民航發展情況,就擴大雙邊航權安排、加強支線航空合作達成共識,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巴西是發展中大國和重要的新興市場國家,是第一個同我建立戰略夥伴關係的發展中國家和第一個同我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拉美國家。中巴作為金磚夥伴,未來將深化民航領域的合作關係。此次簽署的備忘錄增加了第五航權和第三國空運企業代號共用安排,並完全放開了航線表,為兩國間空運企業開展商務合作提供了靈活安排。目前,國航每週經營兩班北京經馬德里至聖保羅的航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雙邊民用航空協定的一般原則包括:
1、向旅行公眾提供的航空運輸便利,應與公眾對這種運輸的要求具有密切關係;
2、兩個國家的承運人在本協定所列的任何航線上應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
3、任何一方政府的航空承運人造經營附件所述幹線航班航空時,應考慮到對方政府的航班航空承運人的利益,以免不適當地影響後者在同樣航線的全線或某些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4、指定航空承運人提供航班的主要目的是,為所屬國與業務最後終點地所在地國之間的業務需要提供足夠的運力並按有序發展的一般原則實施,其運力應當考慮業務發展需要;
5、如一國政府的某一個或幾個航空承運人可能由於戰爭造成的困難,由暫時不能利用直接經營的機會到能夠更多地經營時,雙方政府應予審議,以便利必要的發展。
雙邊民用航空協定除了給予指定航空承運人航權之外,還給予這些承運人一系列與運輸有關的權利,這些權利如下:
1、在協定規定的航線上,「指定航空承運人」有權為國際旅客,貨物和郵件業務作運輸業務性的入境和離境,包括裝上和卸下來自承運人所屬國和第三國的業務的權利;
2、「指定航空承運人」被授權使用機場和附屬設施的權利,以及過境和作非運輸業務性降停的權利;
3、「指定航空承運人」的運價應當由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共同確定,在必要和可能時,應與在該航線或其航段經營的其他空運企業進行磋商。確定的運價應經締約雙方當局批准,並應當在合理水準上制定;
4、「指定航空承運人」在協定規定的航線上,可以改換機型。
在雙邊協定中,對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涉及的問題很多,但最值得注意的應當是市場、運力和運價的管理。
雙邊航空協定中的雜項規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締約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的現有經營權利不予取消;
2、如一項普遍性的多邊航空運輸公約對締約雙方都開始生效,應當對本協定進行修改,使它與這項多邊協定規定相符;
3、協定包含的以下條款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兩種自由協定相似:使用機場和設施的收費,對燃料,油料和零備件的關稅或其他的稅捐不得有區別對待;
4、留置在航空器上的燃料,零備件,設備和供應品關稅和其他稅捐的豁免;
5、對適航證和執照的相互承認;對國家法律和規章的相互遵守;
6、主要所有權和有效管理權以及協定賦予的權利的撤銷或取消等;
7、關於協商和合作,修正,解決爭端和終止的規定;
8、適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關於航班,國際航班和非運輸業務性降停的定義等。
新聞來源: 民航論壇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