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飯圈追星無下限 民航安全有底線
2026年06月18日
近日, 某明星的飯圈粉絲追星追到了客艙里,在飛機著陸後的滑行階段,部分粉絲無視客艙機組反復發出的安全指令,擅自聚集、堵塞通道,甚至試圖沖擊駕駛艙區域,人為制造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幹擾民用航空器運行的事件。
粉絲為禍變身“機鬧”,擊穿的可是民航安全底線。
旅客在航空器內服從機組的安全指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設定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依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及國際民航公約的統一定義,航空器自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關閉時起,即在法律上進入“飛行中”狀態,地面滑行階段自然也在這個狀態。因此,粉絲在滑行階段圍堵前艙、阻塞客艙通道,已直接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禁止性規定。
也就是粉絲還殘存了一點理智,沒有真的不管不顧抗命不遵。否則的話,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航空器滑行、起飛或著陸等關鍵運行階段,強行闖入駕駛艙或聚衆堵塞客艙通道,若足以導致航班延誤或迫使機組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就妥妥屬於民航“非法幹擾行為”。由於該“機鬧”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制造了現實、緊迫的危險,是否構罪雖需在個案中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危險程度相當性的實質判斷,但也足夠讓這些無腦粉絲喝一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賦予了機長在飛行中對擾亂客艙秩序、危及飛行安全行為採取“必要適當措施”的管束權;而依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航空安全員採取警告或管束措施,本質上正是機長治安權在客艙的延伸與執行。復盤此次事件的處置過程,航空安全員與乘務組的快速介入,印證了航司空中安保防線的有效性。但必須正視的是,在萬米高空的密閉客艙內,機組既要履行安保職責,又受制於傳統“顧客至上”的服務慣性,處置手段一旦強硬,極易被碎片化傳播並誘發“過度執法”的次生輿情;若投鼠忌器、處置綿軟,又必然面臨事後局方的監管問責。
因此,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倡導的民航安保管理體系(SeMS)要求,航司不僅要在規章框架內為機組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標準作業程序(SOP),更應該在內部建立堅實的“履職保護與容錯機制”。唯有從制度層面為一線人員提供免責背書,消除其對不當輿情和內部苛責的後顧之憂,航空安全員才能在非法幹擾行為初露端倪時,果斷採取約束措施,真正把握客艙危機管控的黃金窗口期。
粉絲將機場和機艙當作追星的“秀場”,折射出的是對航空安全嚴肅性的極度無知,本質上是飯圈群體性失範行為對公共空間規則的野蠻入侵。機艙是一個高壓、低氧、逃生窗口極為有限的密閉空間,任何對通道的堵塞都可能在緊急撤離時引發災難性後果。依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旅客必須嚴格遵守客艙安全規定,任何阻礙乘務員履行安全職責、堵塞通道的行為,均構成對航空運行安全的直接威脅。所以將私域狂歡強行植入公共安全領域,無疑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徹底錯位,這正是畸形飯圈文化的“惡臭”之處,令人憎惡。
作為粉絲經濟的直接獲益者,相關利益方理應承擔與之匹配的社會治理協助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關於教唆、幫助侵權的規定,若明星工作室或後援會通過行程泄露、暗示接機等方式實質上“組織”或“誘導”了聚集,且未盡到合理的提醒與勸阻義務,便不能以“粉絲個人行為”為由完全免責。若存在暗中縱容甚至炒作,在法理上已構成對破壞公共秩序行為的間接幫助,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乃至行政連帶責任。
治理此類“機鬧”與機場亂象,僅靠民航局《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的行業內部“限飛”黑名單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常態化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於粉絲在航空器內尋釁滋事、嚴重擾亂客艙秩序甚至暴力抗拒機組指令,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的,機場公安機關應堅決追究其法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唯有讓法律的剛性真正體現,讓越界者及縱容者付出切實的法律代價,才能徹底斬斷伸向航空安全的“飯圈”黑手,捍衛民航運行的絕對安全。
新聞來源 :民航資源網 作者 :張昭輝
本文轉載自民航資源網,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