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鬧入刑”直擊治理痛點

2026年04月29日

民航飛行安全事關人民群衆生命財産權益,是公共安全領域不容觸碰的底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部聚焦“機鬧”治理痛點的司法解釋共七條,進一步細化嚴重危害民航飛行安全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劃定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清晰邊界,向全社會傳遞出強烈信號:萬米高空絕非法外之地,“機鬧”必將付出法律代價。

乘坐飛機本是為了出行更加快捷舒適,但總有一些“空中巨嬰”,將個人情緒淩駕於公共安全之上,肆意挑戰法律底線。有人因為航班延誤便對機組人員惡語相向、拳腳相加;有人強行霸佔他人座位,還振振有詞“我花錢了我想坐哪就坐哪”,耍賴撒潑;更有甚者置機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在飛機滑行、起飛階段擅自開啟應急艙門,引發社會關注。雖然這些“機鬧”行為的總量不大,但極易釀成無法挽回的慘劇,對人民群衆的生命財産安全以及航空安全構成直接現實威脅。

過去,治理“機鬧”時常陷入“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尴尬,相關法律的適用與銜接存在明顯漏洞。行政層面,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僅規定警告、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小額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違法成本較低,難以形成有效震懾;民事追責層面,由於舉證繁瑣、訴訟周期長、索賠難度大等問題,多數民航公司只能無奈自行承擔損失;刑事規制更是短板,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雖規定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但“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等罪狀要素長期處於解釋空白狀態,導致大量情節惡劣的“機鬧”行為最終僅以行政處罰結案,刑法打擊效果差強人意。

法律的牙齒鋒利一分,公共安全的屏障便厚實一寸。此次《解釋》的出台,直擊“機鬧”治理的核心症結,構建起梯度清晰、銜接緊密的懲戒體系。《解釋》錨定“機鬧”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産安全的本質特征,以列舉方式明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例如在飛機滑行或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公共安全危險時,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細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適用情形,嚴厲打擊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從嚴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為。此外,《解釋》還對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幹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出指引性規定,全方位織密刑事法網。

有人質疑,“機鬧”入刑是否過於嚴苛?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的根本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保護人民。“機鬧”入刑,看似是以剛性刑事規則對少數人進行約束,實則是構建與行政處罰、民事追責互為補充的治理體系,最終落腳點在於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機鬧”行為發生,充分體現了治罪與治理並重的理念。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治“機鬧”頑疾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多方協同發力、久久為功。民航公司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暢通乘客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回應和解決乘客的合理關切,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機場公安應著力加強巡邏防控,對“機鬧”行為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新聞媒體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文明出行氛圍,讓公衆知曉紅線所在,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機鬧”入刑新規的落地,不僅是對少數不文明行為的有力震懾,也是對人民群衆出行安全的全力守護,更是對民航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駕護航。唯有各方遇事冷靜處置、凡事三思而行,嚴守底線、不越紅線,方能築牢安全有序的空中防線,讓每一位乘客在每一次平安起落間感受法治所帶來的安心舒心。(作者: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譚宇吾 袁虹)

 

新聞來源 :民航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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