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論 | 嚴之有據 裁之有度 依法守護飛行安全
2026年04月13日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4月9日起施行。這部聚焦民航安全的司法解釋直面“機鬧”、編造傳播涉民航虛假恐怖信息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以嚴之有據、裁之有度的法治標尺,為守護萬米高空平安築牢法律屏障。
《解釋》的發布高度契合現實治理需要,是健全航空安全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2025年,民航旅客運輸量已達到7.7億人次,航空出行成為廣大群衆出行的重要選擇。與此同時,擅自開啟應急艙門、強佔座位和行李架、辱罵毆打機組人員、編造散布航空安全謠言等惡劣行為屢有發生,既擾亂機上秩序、影響航班運行,更直接威脅飛行安全,成為民航安全不容忽視的風險隱患。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存在定罪標準不清晰、罪與非罪邊界模糊、刑事與行政處罰銜接不暢等問題,影響懲治的精準度與威懾力。此次《解釋》正是針對相關司法實踐中的痛點,統一法律適用、細化裁判尺度,為依法嚴懲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犯罪提供堅實依據。
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危害飛行安全行為一旦引發實害後果,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因而必須前移防範關口、強化刑罰震懾。可以看到,本次“兩高”發布的《解釋》通篇貫穿“嚴”的鮮明導向,體現了從嚴懲處的原則精神。
從嚴懲處的原則集中體現在多個方面。一是降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入罪標準。針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解釋》將原來的入罪條件之一“致使航班備降、返航、中斷運行”修改為“致使航班復飛、清倉或者致使民用機場採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並將規定的入罪條件“致使航班備降、返航、中斷運行”叠加“嚴重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評估後果後,升格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處罰情形。二是增加列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危及飛行安全”的具體情形,將保護範圍擴大至航空安全員、乘務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進一步明確了乘務員作為“飛行安全保障人員”的身份地位,化解實踐認定爭議,加大了對機組人員的保護力度。三是明確了相關犯罪的數罪並罰和從一重罪處罰原則,部分違規開啟民用航空器艙門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機長、航空安全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實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同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確保罰當其罪、嚴懲不貸。
嚴管並非苛責,明確標準、裁之有度是法治精神的關鍵。一段時間以來,旅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鬥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其性質到底是屬於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認識不統一,影響了預防和懲治此類行為的效果。此次《解釋》精準劃定了行為邊界,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明確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界限,做到一般違法有處罰、情節嚴重有懲戒、涉嫌犯罪有追刑,讓執法有依據、有標準、可操作。例如,《解釋》區分了航空器靜止與移動狀態開艙門行為的不同界定性質——在民航飛機處於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一刀切”,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統一了裁判尺度。
我國高度重視民航安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增設了安全保衛專章,規定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次發布的《解釋》和《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機銜接,共同構建了“行政處罰+限制乘機+刑事打擊”的多層次治理體系,形成協同治理合力。《民用航空法》確立安全標準和安保義務,《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未達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刑法》則以《解釋》細化規則作為最後防線,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層層遞進、無縫銜接,從源頭遏制危害民航安全行為的發生。
民航安全無小事,法治護航行致遠。《解釋》的出台既是對群衆航空出行安全需求的有力回應,也是依法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舉措。所有公民應共同恪守法律底線,知法守法,敬畏規則,文明出行,讓法治成為民航安全的堅固護盾,守護每一次平安起降。(中國民航報 記者王詩彧)
新聞來源 :中國民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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