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時代,航空立法的方向何在?

2024年10月28日

人工智能的興起已經並將繼續深刻影響各行各業的發展。目前,人工智能技術已經在飛行、智慧出行以及民航運行等方面應用,人們對人工智能廣泛應用下的智慧空管、智慧機場、機票價格管理、飛行安全保障、航班運行管理、客戶服務等方面充滿期待。

然而,在人工智能應用於民航領域的過程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傳統的航空立法是否適用?是否需要新的針對人工智能的航空立法?未來立法的方向又是什麽?

毫無疑問,人工智能的應用帶來了新的管理模式和行為模式,完全依賴傳統的航空立法顯然無法解決人工智能應用産生的新問題。因此,制定新的立法是必然的。但這是否意味著傳統的航空立法就完全不起作用了?對此,關鍵在於如何看待人工智能本身以及新的行為模式。

傳統的法律規範是以人為目的的,因此法律通過規範社會關係的主體——人——的行為,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至少目前而言,矽基、硼基生命體無論是不是生命,對人類而言均是手段、工具,是法律關係的客體。人工智能是人類能力的延伸,人工智能的行為本質上是人類行為的延伸。因此,人工智能沒有根本改變社會關係,法律對人工智能的監管和規範仍屬於對人的行為的監管和規範。

既然人工智能體是法律關係的客體,那麽傳統的法律應當具有適用性。法律以人為本,人工智能的立法同樣應當以人為中心。因此,禁止利用人工智能危害人類健康、安全、基本權利應當是立法的基本原則。人工智能的發展應當堅持安全、可靠、合法、非主體化原則。人工智能的應用是人類對客體的應用,産品的安全可靠性規則同樣適用目前的産品制度。因此,人工智能體仍適用物權法、債權法或財産權法、知識産權法、科技合同規範、産品責任制度、行政許可法、刑法、科技管理法律等。

在這樣的原則下,航空領域人工智能立法未來的方向應當是:在堅持傳統的航空法合理適用性的同時,關注人工智能應用的特殊性,並制定特殊規則。

首先,《民用航空法》維護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航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等立法目的仍然有效。人工智能系統飛行器或以人工智能系統為組件的飛行器需要根據領空主權原則與公約規定進行飛行。民航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具有監管權力,因此對人工智能系統飛行器或以人工智能系統為組件的飛行器的飛行活動具有管理權限。

其次,航空人工智能必須可靠、安全。産品責任制度及航空安全規則適用於人工智能系統飛行器或以人工智能系統為組件的飛行器,但人工智能的應用導致網絡安全、算法、程序安全等特殊問題湧現,需要確立人工智能的可靠性、安全性、以人為中心和技術中立等特殊原則。

再次,民航企業作為人工智能産品的運營人或使用人,如同使用航空器一樣,對其使用結果負責。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這意味著其輸出的結果可能無法預測或不能完全預測。民航企業應當注意其風險,並對該風險承擔責任。法律關於承運人的責任並不因為其應用了人工智能而減損;相反,這一責任將增加。機場、航空公司等應當告知旅客、貨主其正在與人工智能進行交互,並提供選擇退出或與人交互的途徑。

最後,旅客信息與隱私保護、數據、網絡安全等法律法規同樣適用。

人工智能在民航領域的應用具有雙刃劍特性,既是民航業發展的契機,也為航空安全和現有的運行秩序帶來了挑戰。在人工智能時代的航空立法中,需要制定以下禁止性規則:禁止大數據“殺熟”、算法歧視、深度僞造、制造與傳播虛假信息、侵犯知識産權、預留運營人或使用人不知曉的後門、傳播或編寫或使用病毒程序、利用軟件漏洞、發布惡意指令等非法侵入、操縱、控制或影響人工智能運行的行為,侵犯隱私與信息、竊取民航運行信息和數據、竊取民航人工智能模型及訓練數據等規則。同時,通過設置監管“沙盒”,鼓勵人工智能企業安全開發民航應用産品。確立可靠與可信賴原則、安全原則、透明且可解釋原則、公平原則,實行全生命周期、全運行周期監管,建立確保所有與人工智能有關的民航工作人員理解實施人工智能的技術、開發過程和操作方法的培訓發證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系統可信性與可靠性驗證制度、適航與合格許可制度,建立問責與治理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的提供者、使用者、運營人、部署者的責任分擔等制度。

人工智能能否更安全有效地賦能民航業,有賴於行業能否在規則內使用和監管人工智能。(作者王立志,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航空法與空間法研究院院長)

 

新聞來源 :中國民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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