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包再名貴 豈能耽誤航班運行

2024年08月19日

前幾日,一段網上流傳的採訪視頻引發人們關注:一位女性旅客在乘坐飛機時,拒絕把自己名貴的手提包放在行李架上或座椅下方。經反復溝通無效後,乘務員報告機長,機長決定將飛機滑回,最終該旅客被機場公安帶走,航班因此延誤。

其實,這些年類似案例不勝枚舉:旅客隨意調換座位、不關閉手機、搶佔行李架(艙)、辱罵他人……雖然行為各異,但結果相同:行為人被機長責令下機,甚至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而機長責令旅客下機,往往會使航班正常運行中斷,很多時候會導致航班延誤,甚至引發後續航班延誤,即個別旅客的行為損害了航班上其他旅客和航空公司的權益。

為了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有序,維護廣大民航旅客的權益,我們有必要再次闡述案例中包含的出行知識。

民航旅客必須遵守航空運輸法律規範,主要包括《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等。同時,直接對機場、航空公司提出要求的法律規範,也間接對旅客提出了要求。如本案例中的女性旅客隨身攜帶手提包登機,雖然上述法律規範並未直接要求旅客應如何放置手提包,但出於運行安全考慮,民航規章《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8)(航空公司)第121.607條對手提行李作出了規範。雖然該規範是對承運人(航空公司)提出要求,但承運人雇員(機組)必須遵守該要求並對旅客行為進行指示和安排,規定“每位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為符合本條款的規定而給予的指示”。民航規章中有大量類似規定,普通旅客一般不會專門學習這些專業性很強的規章,故概言之為“旅客應聽從機組人員安排”,保障機上秩序,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有序,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例還涉及機長的權力。早在1963年發布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就賦予了機長權力,包括:對機上人員採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內的合理措施的權力;可以請求(要求)或授權機組成員和旅客協助的權力;對危害飛行安全、違反紀律的旅客,機長有令其下機的權力;對某人在機上實施的行為構成嚴重犯罪時,可以將該人移交降落地國的主管當局的權力。我國《民用航空法》也規定了機長的權力,作為下位法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作出了細化規定。因此,旅客違反民航法律規範,不遵守機組人員指示和安排,擾亂航空運輸秩序,機長可令其下機。

旅客被責令下機,往往會導致正常運行的航班中斷運行。如本案例中正在排隊等待起飛的航班被迫滑回,開啟艙門,待這位旅客下機後關閉艙門,航班才能再次申請起飛排隊。如果下機旅客有托運行李,還需要取出其托運行李,很可能導致航班延誤。對於下機旅客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該旅客應予以賠償。這些損失包括:航空公司為此增加的燃油費用、靠橋費用、人工成本、後續航班延誤損失等。目前,已經有航空公司對擾亂航空運輸秩序的旅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得到司法支持。

綜上所述,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有序需要每一位旅客的積極配合,遵守法律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名貴手提包的愛惜是個人選擇,但遵守法律、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是社會對公民的要求,前者必須服從後者。我們再次呼籲每一位旅客都要理解航空運輸的特殊性,了解航空運輸法律規範,自覺遵守法律並服從機組人員的要求和安排,這樣才能實現安全飛、快捷飛、舒心飛。(《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通訊員許淩潔)

 

新聞來源 :中國民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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