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入境澳門11月15日起須出具資産證明
2021年11月09日
澳門特區公報11月8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逗留須具備的資産證明金額,其中提到,逗留不超過7日者,需具備最少5000澳門元。該批示將于11月15日生效。
根據批示,年滿18歲的非居民入境澳門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若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或以獲澳門特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一)逗留不超過7日者,最少5000澳門元;(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10000澳門元;(三)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15000澳門元;(四)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澳門元。作為利害關係人家庭成員入境澳門特區,上款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80%計算。
此外,若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澳門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要求的金額。比如,持有澳門特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利害關係人及家庭成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提交由總部設于澳門特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簽發的相關責任書等。(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肖中仁)
新聞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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