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手段打擊機上“霸主”?

2018年07月16日

雨季將至,航班因天氣延誤即將成為常態,個別旅客也可能因個人情緒控制不當而發生“機鬧”。“霸機”作為一種常見的“機鬧”行為,在危害航空安全案件中尤為典型。旅客因對航空公司服務或航班長時間延誤不滿霸占飛機,不願正常下機,用靜坐或語言表達不滿,亦伴有暴力行為,也不排除因事件升級而采取極端行為。“霸機”行為既影響航班正常調配,又影響民航企業的正常生産秩序,甚至還會造成航空企業的財産損失並危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客體是複合型的。在信息發達的今天,此類行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社會影響較大,危害性也較大。因此,民航企業應當用法律手段同此類行為作鬥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的正常運行。

由于打擊“霸機”行為法律規定上的不具體性和不准確性,法律適用是一大難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規定,機場內禁止強行登占航空器;該法在第34條以委托性條文規定,對于違反第16條的行為,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于強占航空器即“霸機”行為的規定只有兩條籠統的規定,並不明確。一是第23條第1款第3項,即擾亂航空器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衆實施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二是第26條第4項,即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于“霸機”行為的規定,需要具有較深厚的法學功底才能准確適用。

針對情形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采取靜坐等非暴力性的行為強占航空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是聚衆“霸機”,則對首要分子即“霸機”行為的組織者或領導者予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于聚衆“霸機”情節嚴重,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或者造成經濟損失較大的首要分子,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以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處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為人在經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解釋後仍拒不下機,甚至打罵工作人員,造成公私財物損壞的,則顯然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對于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的規定給予處罰;若此類行為造成人員受傷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按尋釁滋事罪予以懲處。

實際上,旅客同航空運輸企業屬于承運合同關系。合同訂立後,承運人即航空運輸企業有義務將旅客准時送達目的地,如若不能按合同執行則有義務予以賠償,而具體的賠償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天氣等造成的航班延誤,旅客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比如通過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同航空運輸企業協商,向法院提起訴訟等,不必通過“霸機”之類的非法手段維權,結果不僅有理變無理,而且還有可能違法甚至犯罪,得不償失。(《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蔣飛)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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