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資一座通用機場?

2014年12月15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後,社會資本對通用航空產業的熱情高漲,其中有不少就將眼光放到通用機場建設、運營上。特別是2014年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促進有效投資和創業,決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機場、非跨境跨省電網等23類專案核准許可權後,各地再次掀起通用機場選址建設熱潮。

一、通用機場的概念

2009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民用機場管理條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訂下發了《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其中明確: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根據機場的地位、業務量和服務區域不同,運輸機場又可分為幹線機場和支線機場。

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按照民航局《通用機場建設規範》(MH/T 5026-2012),通用機場分為:一類通用機場(具有10~2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量達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機場)、二類通用機場(具有5~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間的通用機場)、三類通用機場(除一、二類外的通用機場)。

直升機場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機起飛、著陸和地面活動使用的場地或構築物上的特定區域。就目前而言,國內直升機場均為通用機場。

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過的臨時起降點,不屬於機場範疇。

二、通用機場建設審批程式

根據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局《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按照上述《條例》和《規定》,民用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佈局規劃,簡而言之,就是不管是運輸機場還是通用機場,都必須列入政府規劃後方能建設(專案立項需各級發改委審批)。《中國民用航空第十二個五年發展規劃(2011年至2015年)》中,對全國運輸機場建設具體專案進行了規劃,通用機場建設方面只是鼓勵通航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通用機場及運行保障設施建設,未進行規劃。2014年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促進有效投資和創業,決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機場、非跨境跨省電網等23類專案核准許可權。這意味著,建設通用機場,只需要地方許可,審批權限或將落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

民用機場建設包括工程建設和空管工程建設兩部分,其中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機場選址、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專案核准)、總體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空管工程建設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建設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建設程式。《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中,對運輸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工程初步設計、工程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工程驗收、工程建設資訊、空管工程建設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關於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只是提及參照《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未做過多闡述。

據瞭解,目前由於全國通用機場佈局規劃尚未確立,民航局2012年下發的《通用機場建設規範》(MH/T 5026-2012),只是對通用機場場址確定、飛行場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導航設施、服務及保障設施、抗震設防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則指導。其他方面,主要參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民用直升機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2014)執行,防洪標準參照《民用機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機場空管運行保障管理辦法》(AP-83-TM-2013-01)執行。

三、通航機場建設和選址

就目前國內通航企業發展及需求情況來看,當前主要涉及直升機臨時起降點和通航機場建設兩個方面內容。

(一)直升機臨時起降點

為確保直升機起降安全,起降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經緯度,可以給飛行員提供具體位置;

2、有明顯的標誌,飛行員便於從空中發現;

3、有一個風向標,便於飛行員確定正確的起降方向;

4、有合適的淨空條件和飛行通道;

5、有足夠的承重強度和合適的表面類型;

6、配備加油車(儲油設施),可以給直升機提供加油服務;

7、在空軍和民航有備案,航線審批能獲得批准;

8、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修建機庫。

由於起降點不屬於機場範疇,准入門檻相對較低。一般來說,經專業公司初步設計、現場勘察、詳細設計、施工,並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投入使用。

(二)通航機場(直升機場)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中,只是對運輸機場建設提出了具體的審批程式和要求。關於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只是在第十一章節《附則》提及"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據瞭解,《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自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後,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就通用機場建設管理陸續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和規定,可參照執行。一般來說,國內大多數通航企業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建設通航機場(直升機場):一,按照通航機場建設用地需求征地,隨後先按臨時起降點要求,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待時機成熟後再按通航機場標準建設;二,按《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參照運輸機場建設條件,征地後逐級審批辦理。

附件:

運輸機場建設主要審批程式

一、選址審批程式

(一)擬選場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申請,並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核,並在2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場址審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查,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

(四)民航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對場址予以批復。

二、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聯合審查。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及圖紙上加蓋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將總體規劃及審查意見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當自機場總體規劃批准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碟)一式5份。

三、建設專案備案程式

(一)屬於駐場單位的建設專案,駐場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事先徵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駐場單位應當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意見及建設方案一併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二)屬於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專案,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三)屬於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建設專案,其建設方案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徵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後,報民航局備案。

(四)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專案,應當在收到備案檔15日內責令改正。

四、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程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檔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複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檔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初步設計檔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複雜的工程專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專案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徵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五、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程式

(一)飛行區土石方、地基處理、基礎、道面、排水、橋樑、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等工程;

(二)航管樓、塔臺、雷達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機場通信、導航、氣象工程中層數為2層及以上的其他建(構)築物的土建部分;

(三)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六、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程式

(一)A類工程、B類工程的行業驗收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對於具備行業驗收條件的運輸機場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受理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的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行業驗收工作,並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七、空管工程設計審批程式

(一)空管工程初步設計由專案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並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檔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CCAR-158-R1 22複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檔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初步設計檔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複雜的工程專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空管工程專案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專案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徵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後20日內予以批准。

新聞來源:民航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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