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充電寶突然起火 機場提醒按規定攜帶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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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資源網2013年11月23日消息:2013年11月23日11時40分許,南寧機場安檢站開機員發現在值機櫃檯托運的行李內有充電寶一個,隨即通知開包員進行開包檢查,發現旅客行李內有一個容量為30000毫安培的充電寶,於是向旅客解釋鋰電池不能托運。該旅客取出充電寶後行李再次經過X光機,檢查無誤放行。該旅客離開櫃檯四、五米處,充電寶突然掉地起火,而且火焰越來越大,後經安檢員及時採取滅火,明火才得以熄滅。

南寧機場安檢部門提醒廣大乘機旅客,充電寶等鋰電池屬於易燃物品,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DGR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擕式電子裝置(手錶、電腦、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擕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新聞來源:民航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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