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的邏輯支點只能是安全和法律

2016年04月28日

打開新聞客戶端,發現被刷屏的都是同一個地方的同一件事:珠三角機場因雷雨突襲造成大面積延誤,健忘的"空怒"一族就已經開始發飆,強硬要求航空公司在滿布雷雲的天空中執飛連孫大聖都不敢飛的航班,哪裏會理會民航人苦口婆心的勸導,登機口,堵!機場工作人員,打!服務設施,砸!延誤餐食,丟!然後還有口號為自己打氣,聲稱要"該得到"的"權益"、"公平"、"正義"......

這其實是很令人詫異的事,迪拜航空客機因天氣原因失事的陰影還沒散去,難道航空安全在"空怒"族眼裏就那麼的一文不值?極端天氣下的航空運輸保障本來就充滿了無數的不確定因素,難道"空怒"族一生氣,各類不順和意外眨眼間就被吹到了九霄雲外?更何況,航班延誤中根本沒有贏家,也沒有任何人希望發生延誤,但為什麼面對共同的航班延誤,"空怒"族卻不能和民航人一起共同應對呢?

航班延誤後,根據社會心理學的一般理論,被延誤的旅客因為共同的延誤這個突發事件而發生了橫向的聯系,自然形成了一個"內團體",而除他們以外的其他人就當然被歸類為"外團體"。由於對航班延誤存在認識上的差異,從而產生了"內外團體差"。因為人需要從內團體來定位自己,為了滿足自尊、正面形象,以及共同的維權目標,延誤旅客因此會盲目地信任內團體的人,和外團體進行對抗,結果就會有失偏頗,變得不再客觀,甚至變得更偏執,更容易從心理上放大自己的權益損害結果,也更容易形成群體極化,呈現出"集體無意識"的表象,並迅速演變為"空怒"一族。是的,在極端天氣影響下,民航的優質服務必然會打折扣,旅客的出行體驗無論如何也不會順心如意,這些毋庸諱言都是存在的,有時甚至會嚴重侵犯到旅客的合法權益。而采取一切積極措施應對處置不期而遇的航班延誤,從而保證旅客安全順利完成旅程,既是民航人當仁不讓的職責義務,也是民航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硬性要求。但這一切並不是"空怒"族能夠毫無顧忌"暴力維權"的正當理由。是他們不通人情世故?非也,他們也感同身受著超過身體承受極限的疲憊與傷痛,但卻在"維權"過程中選擇性忽略民航人的感受;是他們不懂安全?非也,民航是怎麼將安全當成生命線的,他們一清二楚,也知道自己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甚至連有些拗口的"空防安全"也能脫口而出;是他們不懂法律?非也,他們能熟練地引經據典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指斥機場和承運人踐踏他們的知情權、選擇權、索賠權,絕對不會在自己的利益上損失一個銅板。

"空怒"族的憤怒,似乎陷進了邏輯上的混亂,但似乎也不影響他們以鬧促賠,只不過他們的"暴力維權"之路很明顯是越走越窄,"暴力維權"之舉所能獲得的同情和支持也越來越少,社會公眾對航班延誤治理的認識也日趨統一。特別是2015年8月6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再次明確了職能部門依法履職的法律依據,對"暴力維權"來講不啻是當頭棒喝。該通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明令重申禁止在機場和航空器上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和航空運輸秩序的行為,否則將依法予以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自去年8月以來,各地機場公安機關根據民航局"六嚴"要求開展集中整治,嚴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收效顯著,法律的剛性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而"空怒"一族寄予厚望的民事索賠,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方應窮盡一切力量去彌補違約損失,實務中要求先繼續履行或補救,不足後才賠償。也就是說,旅客只能嚴格按照其權利實現順序,向違約方提出賠付要求。即便旅客放棄承運人的補救和繼續履行,直接要求賠償,也不能以賠償問題沒有落實為由放棄承運人的補救和繼續履行。而"空怒"族采取暴力維權導致的住宿、餐飲等其他費用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擴大的損失",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規定,是不能要求承運人賠償的。當然,天氣原因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即便是按照國際慣例也屬於承運人免責情由,更是不用賠的。

所以我們最後能夠得到這樣一個符合邏輯的結論:離開了民航安全和法律的支撐,"空怒"族所謂的"暴力維權"是多麼的可悲可笑、自私狹隘,他們的狂暴和焦躁只能讓航班延誤後的場面更加混亂和不可收拾,最終損害的仍然是自己的利益。既然航班延誤是不可避免的,"憤怒"也是做無用功,那麼何不既來之,則安之呢?

新聞來源:民航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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