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規小課堂:合理表達訴求 切莫以身試法

2016年04月20日

新聞背景:4月10日晚,在一家國內航空公司北京飛往廣州的航班上,一名男子沈某因對空姐服務不滿,將水潑向兩名空姐,其間還不停對空姐進行推搡、辱罵和言語威脅。廣州白雲機場公安經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沈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也規定,民航旅客對民航工作人員實施人身攻擊或威脅實施此類攻擊的;在機場、航空器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其他擾亂航空運輸秩序,已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的,應被列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已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但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為一年;受到行政處罰的,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為二年。

民航旅客在有不滿情緒時,應積極與航空公司或相關部門溝通,合理表達訴求,共同協商解決問題,切勿采用侮辱傷害工作人員等違法方式"維權"。警方會嚴肅查處各類危害民航運輸安全、擾亂民航正常運營秩序的行為。廣大旅客切莫觸碰底線、以身試法。(王詩彧)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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