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規小課堂:擾亂機上秩序機長有權拒載
2016年01月14日
新聞背景:去年12月6日,在上海飛往紐約的航班上爆發了一場"機鬧"事件。當日16時35分,在上海飛往紐約的UA087次航班上,一名盧姓男子要求升艙,並自行占據他人座位,在被要求離開時發生了爭執,並在機艙內大吵大鬧。因嚴重影響航班秩序,該航班機長決定拒載盧姓男子,並報警請求協助。後又在下機過程中導致3名民警受傷,盧姓男子最終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5月,在一架准備從青島飛往西安的航班上,一名男性旅客因飲酒過多,情緒失控,與機組人員發生了口角,擾亂了機上秩序。為保證該航班安全順利成行,機長拒絕該男子乘機並報警。後機場公安登機將該旅客帶走,並對其進行了治安處罰,取消其此次乘機資格。
細心的旅客也許發現了,類似以上兩個案例中因擾亂機上秩序、妨害公務而被機長拒載的新聞並不鮮見。那麼,在飛機上,機長到底有沒有權力這樣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4章第44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4章第46條則規定: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機長是航空器內擁有最高指揮權的人,肩負著保護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重任。與此同時,我國《航空安保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在航空器內被禁止的行為,包括在禁煙區吸煙,搶占座位、行李艙(架)等。在此提醒廣大乘機旅客,如果不顧民航法規的規定,在航班上任性而為,不僅達不到自己的目的,還會因為威脅航班安全而被機長拒載,更嚴重的還將面臨行政拘留的處罰。(高雅娜)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