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機攜鋰電池新規實施
2016年01月05日
航機攜鋰電池新規實施
含量超二克或容量超一百瓦需提前申請
【本報消息】民航局去年十二月初頒佈的航機上攜帶含有鋰電池電子產品的新要求於今年起正式實施,澳門國際機場提醒旅客注意。
機場提醒旅客,新規定對於手提式,並且內置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倘其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二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一百瓦時,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
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二克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一百瓦時,攜帶者便需提前向航空企業提交申請,獲批准後按要求放置在手提或寄存行李內。所有備用電池需獲航空公司准許和獨立包裝防止短路及損壞,才能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但禁止寄存行李內。
另外,新規定要求乘客必須把近年興起的電子煙產品放置在手提行李內,只能攜帶自用量。
新聞來源: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