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百科:機長的權力有多大?
2015年08月24日
我們知道,在飛機航行期間,保障旅客和航班安全是機長最重要的責任與使命。那麼,機長在飛機上到底有哪些權力,又為何受到如此關注呢?
機長和船長一樣,在飛行中擁有法律賦予的最高管理權限。《民用航空法》第46條規定,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機上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即在事先沒有計畫安排的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複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吵架、威脅、故障等意外情況發生後,當機長認為無法控制事態且無法確保安全時,可以採用返航、迫降等飛行方式來保證公眾安全。例如,某航接到匿名電話威脅稱,航班上裝有炸彈,該機長當即決定駕駛飛機備降武漢機場;兩位中國旅客在國際航班上鬥毆,機長決定立即返航;某航班在起飛後不久發動機發生機械故障,機長備降廣州白雲機場。
同時,機長還享有治安管理權。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機長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例如,當機長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有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採取合理措施;對於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我們知道,航班上的"辱乘"言論實則既是一種對機組人員的人身侮辱行為,也是一種擾亂客艙秩序的行為。英國早在2001年就修訂了旅客乘機條例以打擊"流氓旅客",對機場工作人員態度粗暴無禮的旅客將被禁止登機,在飛機上對機組人員進行威脅、謾罵或使用暴力的旅客則將被趕下飛機。
無獨有偶。2012年2月,一對中國夫妻乘坐美聯航客機由美國關島返回上海,登機後因為行李放置問題與空姐發生言語衝突,被視為擾亂客艙秩序,影響飛行安全,從而被趕下飛機。當然,即便是在長期將旅客視為上帝的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航班上,如果旅客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客艙秩序,機長出於安全考慮也會正常行使權力,作出拒載決定。
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機組人員決定權、受委託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誌作為運行證明和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雖然在國際層面上,《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早就陸續賦予了機長這些權力,但關於機長權力的全球共識並非一開始就達成了,而是多次事故或空難的教訓換來的,而且今天仍在被不斷驗證。當然,法律賦予機長權力的前提是確保航空安全。正因為機長肩負著機上數百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責任,他才有權力對一切突發情況作出決策。(《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網 趙新強)
新聞來源:中國民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