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言:從合同而非立法角度解決航班延誤

2015年08月19日

七八月份正是我國雷雨多發季節,因天氣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大幅增長,航班延誤索賠問題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面對航班延誤問題,立法是否能有所作為?出於航空安全考慮,航空公司能否建立黑名單制度,拒載乘客?如何看待普遍存在的航空超售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就上述問題採訪了有關專業人士。

航班延誤是個難題

多位專家和專業人士都指出,要解決航班延誤問題並不容易。

"關於航班延誤不可能出臺明確的立法。"西北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所成員張望平開門見山地說。他的觀點是,中國的現實環境造成飛機在某地可以起飛,但是由於降落地天氣狀況不佳無法降落這種情況的存在。因此,在航班延誤這一問題上,旅客應該理性冷靜。

同為西北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所成員的張絲路認為,航班延誤讓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感到很鬱悶,如何讓雙方都滿意是個難題。對於航班延誤,航空公司確實有自己的難處,但也應體諒乘客的心情。

"航班延誤在中國民航乃至世界民航已經成為一個大問題。"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於丹說:"我認為,在航班延誤後,發生大量旅客大鬧機場這樣的極端情況主要是由於資訊不透明。"

於丹告訴記者,她前幾天坐飛機從上海趕往西安,就遇到了航班延誤。"在整個過程中我細緻觀察了每一名乘客的狀態,發現大家都十分冷靜。因為我們都知道西安在下雨,天氣狀況非常惡劣。我想,如果乘客都非常清楚自己乘坐的航班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延誤,就會非常理性對待。"

於丹說,現在已有一些第三方發佈資訊,如乘坐的飛機處於何種狀態、航班延誤的原因等,但第三方獲取資訊的管道不透明。她建議能否建立值得旅客信任的第三方機構,發佈類似資訊,解決法律都不能很好解決的航班延誤問題。

"歐盟頒佈了涉及航班延誤的第261號條例,對承運人的處罰非常嚴厲,在國際上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是此條例出臺後,歐盟的航班延誤現象並沒有得到緩解,歐洲對此條例也是罵聲居多。可見,通過立法角度解決這一問題並不容易。"於丹認為。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潘俊武認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毋庸置疑,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例外情況導致航班延誤。雖然航空公司也有無奈,但合同的權威性必須維護。他建議可以比照國際工程師協會制定的菲力克合同格式,對相關風險責任作出規定,讓乘客在登機前選用,從合同的角度而不是立法角度解決延誤問題。

建立黑名單需商榷

在今年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東航集團黨組書記馬須倫建議加強立法,遏制"空中任性"事件,"不聽從機長安全指令"當作犯罪論處,同時建立旅客黑名單。

馬須倫透露,去年全國接獲近萬件乘客在機上不守秩序的案例,導致航班起飛延誤、備降、返航,嚴重干擾機場和航空公司正常運營。

據瞭解,近幾年建立旅客黑名單的呼聲絡繹不絕,圍繞黑名單應否建立爭議不斷。

"我贊成黑名單制度合法化。"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法律部副總經理馬選玲說,但是這其中仍存在很多問題有待解決,如系統對接問題——黑名單是僅存在於某一航空公司內部,還是在國內所有民航之間,甚至與國際接軌?其次,黑名單制度是否要與旅遊系統、出入境系統等的黑名單制度進行對接?再次,如何建立航空黑名單系統?如何具體執行?是否要建立分級制度?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立法建立航空黑名單制度過程中,一一進行明確。

中航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聶穎也指出,航空公司是否有權力拒載旅客,是暫時性拒載還是永久性拒載?是否在全民航範圍內拒載?是否制定與黑名單有關的法律制度以提供合法依據?這些問題都有待商榷。"拒載也是出於民航安全的考慮,建議航空公司可以有自己個性化的條件,但必須得到政府批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認可。"聶穎說。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劉萍則認為,航空公司不宜也不應該直接建立黑名單制度。如果需要建立這一制度,交給第三方處理更為妥當。當然這個第三方也不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她建議由第三方建立征信系統,航空公司選擇征信系統加以利用,以避免捲入不適當行為中。同時航空公司可以給予第三方更多資訊,使其基於能夠將個人信用進行分級。

修法設置超售條件

買好了機票,定好了行程,到達機場後卻被告知座位已滿,無法登機。近日,原定於乘坐航班從北京飛往銀川的何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況。而航空公司給出的解釋是:機票超售。

據瞭解,機票超售是國際慣例,目的是保障航空公司利益最大化。各個公司根據機型大小、航線和季節不同,一般都會有5%的機票超售,高的能夠到達15%。

"超售表面上像違約,然而卻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並且,超售是有相應救濟手段的。"聶穎介紹說,實踐經驗表明,越是票源緊張的航線,訂票人數較多,座位虛耗越大。

但是,聶穎同時強調,即使航空公司以超售是全世界慣例為由為自己申辯,其在超售方面的實際操作是否法治化、制度化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

高峰也指出,超售不管是不是國際慣例,都是一種僥倖性的行為。合同責任是不以航空公司有無過錯為條件的。只要不符合免責條件,航空公司就應當賠償。但是我國立法並未對此進行明確。

"我始終認為超售不是侵權,只是違約。航空公司以座位虛耗為條件作出安排,假如這種安排最後被證明確實是超售了,那一定構成了故意性違約,這在法律上是毋庸置疑的。"高峰說,此外,當航空公司收取乘客10%的退票費時就不允許超售,必須要給乘客座位,否則就要進行賠償。

高峰建議,在修改民用航空法時,為了大多數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可以允許超售行為的存在,但同時必須設置超售的條件。

新聞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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