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限制:港澳服務提供者可投資民用機場

2015年03月16日

去年年底,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了CEPA框架下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擴大服務業開放,提出在廣東省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協議》規定的空運支持服務。

《協議》規定,港澳服務提供者可投資民用機場,前提是由內地方相對控股;可對中小機場提供委託管理服務,有效期不超過20年,但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場的委託管理服務。

此外,港澳服務提供者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包括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

航空業內人士分析,航空運輸業的投資開放有利於促進內地航空業的競爭和健康發展,與港澳毗鄰的廣東省是民航大省,近年來求"錢"若渴,同時求賢若渴,更多港澳資本及人才的加入將幫助廣東的航空企業更快地"走出去"。同時,香港、澳門兩大樞紐機場一直以來和廣東省珠三角多個機場存在惡性競爭,資本開放的背後或將帶來更多競爭資源的協調和平衡。(文/呂楠芳)

新聞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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